1 目的:
加强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科学地、合理地使用动物;保障动物实验按计划进行。
2 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6号,199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令第545号,2001)
3 操作规程
3.1 动物登记
3.1.1 课题组或教研室实验人员向动物中心登记使用动物计划,必须填写《实验动物请购单》。
3.1.2 使用常用大、小鼠品系进行实验的课题组或教研室须至少提前一天向动物中心登记使用动物计划。
3.1.3 使用非常用大、小鼠品系、实验兔、豚鼠、犬进行实验的课题组或教研室须至少提前一周向动物中心登记使用动物计划。
3.1.4 使用实验猴进行实验的课题组或教研室须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动物中心登记使用动物计划,动物中心协助课题组申请相关行政批文,待取得行政审批后由供应单位反馈供应信息,确定供应日期。
3.1.5 登记动物使用计划时,课题组或教研室须注明课题号、登记人姓名、动物品种(系)、数量性别、年龄或体重、动物微生物控制等级、需用日期、供应单位等信息。
3.2 动物订购
3.2.1 动物中心工作人员按课题组或教研室动物使用计划,向有实验动物质量许可证的动物供应单位订购动物。
3.2.2 遇供应单位不能满足动物供应要求时,动物中心及时通知有关课题组或教研室,并询问该动物计划是否顺延或改订其它单位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