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伦理审批中常见问题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9浏览次数:3388

      2015年2月26日,复旦大学药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于本年度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开展动物伦理集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们发现部分研究项目的《动物伦理申请》存在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我们对动物伦理申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便各位师生今后在申请动物伦理审查时予以关注。
一、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 动物保护原则:对动物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倡导“3R”原则,优化动物实验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用动物实验替代方法,使用低等动物替代高等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替代脊椎动物,用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
(二) 动物福利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为动物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以及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和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按照科学合理的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实验动物管理。
(三) 伦理原则:善待实验动物,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小的方法处置动物,避免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
(四)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保密的原则,不受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3、利益平衡:兼顾实验动物和人类利益,全面、客观地评估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

二、人员
(一)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必须参加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熟悉实验动物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实验动物生物学特性。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善待和爱护实验动物,做到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严禁虐待实验动物,杜绝粗暴行为。

三、实验动物使用
(一) 根据科研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物品种、品系,根据分组制定合理的动物用量,不得随意滥用实验动物。成模率低的动物实验应当慎用动物,并考虑采用非动物模型开展研究。
(二) 常规实验动物的来源单位必须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中包含有实验所需微生物等级的动物。
(三) 非常规实验动物(主要为转基因动物、国外引进动物等)的来源单位不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出具有效的实验动物健康报告,并于使用前在饲养设施场所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隔离观察。
(四) 实验动物饲养设施必须具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且使用范围中包含有实验所需微生物等级的动物。
(五) 因科研需要对动物饮食、饮水进行限制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限食、限水期间,饲养人员应配合实验人员密切观察实验动物生活状态,避免实验动物发生急性或慢性脱水现象。
(六) 在不影响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对实验动物的行为限制程度应减少到最小。
(七) 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轻给动物造成的与实验目的无关的疼痛、痛苦及伤害。在对实验动物进行采样、活体外科手术、解剖和器官移植时,如无特殊要求,必须实施麻醉措施。
(八) 实验结束时,应采取安死术处理实验动物。常用方法包括:二氧化碳窒息法(推荐)和颈椎脱臼法及注射过量麻醉剂法。
(九)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明确 “动物试验人道终点”,避免实验动物继续承受无谓的疼痛。如动物种瘤模型中的荷瘤鼠,在肿瘤生长到一定直径/体积或荷瘤达到一定时间或体重低于对照组一定百分比后,应当判定为达到“动物试验人道终点”,予以安乐死。
(十) 实验动物尸体应袋装后放入指定冰柜暂存,由动物中心统一委托相关单位做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完全死亡的动物直接放入冰柜!
四、不通过审查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委员会的审查:
(一)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二)不提供足够举证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四)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没有利用已有的数据对实验设计方案和实验指标进行优化,没有科学选用实验动物种类及品系、造模方式或动物模型以提高实验的成功率。没有采用可以充分利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用较少的动物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的方法;没有体现减少和替代实验动物使用原则的;
(五)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没有体现善待动物、关爱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处死和处死的数量。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方法的;
(六)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七)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
(八)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九)没有充分理由对同一实验进行重复实验的;
(十一)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养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起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和其它动物实验;
(十二)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动物实验。